CRS,全称CommonReportingStandard,中文为“共同申报准则”,是指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各协议国家/地区之间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本国/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以避免偷漏税、洗钱等。按照时间表,从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及香港等数十个国家地区将同步开始实施CRS。届时,那些藏匿在海外的资产将无所遁形。CRS将涉及到方方面,包括税务、法律...
CRS,全称CommonReporting Standard,中文为“共同申报准则”,是指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各协议国家/地区之间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本国/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以避免偷漏税、洗钱等。
按照时间表,从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及香港等数十个国家地区将同步开始实施CRS。届时,那些藏匿在海外的资产将无所遁形。
CRS将涉及到方方面,包括税务、法律、贪腐、资产配置、境外保险、家族信托、私募基金、P2P、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移民等。
有些老板一旦被查到在海外的巨额收入,不仅要面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补缴,在境外设立的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当然,还有人会面临巨额资金来源不明的审查。
(1)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
2013年1月17日,美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布最终版《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
该法案旨在打击美国国民(公民、绿卡持有者、符合条件的美国税务居民)利用海外金融账户和/或投资进行避税,包括隐瞒来自美国的收入。
主要特点:信息单向流动
(2)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
受G20委托,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主要包括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 “统一报告标准”
CRS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10个国家(地区)承诺。
主要特点:多边信息交换机制
(3)CRS参与国
2017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库拉索岛,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格恩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岛,荷兰,纽埃,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2018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 ,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群岛,伯利兹,巴西,汶莱,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加纳,格林纳达 ,香港,印度尼西亚 ,以色列,日本,科威特,澳门,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 ,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岛,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 ,瓦努阿图
目前,未纳入CRS中的国家国家和地区:
贝宁、圣诞岛、福克兰群岛、关岛、波多黎各、如安哥拉、埃及、利比亚、尼日利亚、乌干达、津巴韦、阿富汗、巴林岛、孟加拉国、玻利维亚、柬埔寨、伊朗、伊拉克、朝鲜、蒙古、阿曼、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斯里兰卡、叙利亚、中国台湾、泰国、乌克兰和越南等。但这些国家和地区仍有可能也同意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
(1)中国CRS进程
进展:
2014.9月,中国在G20会议层面上承诺加入交换国家,承诺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首次对外交换时间为2018年9月;
2015.12月,中国签署金融信息交换多边协议;大协议签订
2016.10.14,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内法律依据与实施标准
交换的多边或双边法律基础(截止2016.11月止)------国与国法律
1、双边协定:102个协定(98个生效:)、2个安排(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1个协议(内地与台湾,尚未生效);
2、情报交换协定:10个,含BVI、开曼、百慕大、马恩岛……….
3、多边协议:2013. 8.27中国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主要为欧盟国家,2016.2.1生效,2017.1.1执行。
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第六章,很奇怪,通篇只看到税务局对金融机构两个处理办法:限令改正,不改正者通报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及严重者降级金融机构纳税信用级别,如A降为D
没有看到对帐户持有者虚报信息的处罚办法,只有建议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处理,没有明确何种相关法律,是否意味着在中国的非居民帐户操作主动权更大?或是将资产存放于中国不被交换回税务居民国家的机会更多?
(2)香港CRS进程
进展:
OECD和欧盟均已展开制定“不合作税务管辖区”黑名单的方式,督促各成员国建立广阔的自动交换网络。
香港2014年9月签署金融信息交换多边协议,承诺2018.12.31前首次交换。大协议签订
承诺大前提:香港政府必须在2017年前通过本地法例修订;
2016.6.30香港修订并生效:《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属地法律修订。
2017年3月16日发布了《关于落实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之自动交换的最新进展》的报告
来自下列72个国家和地区之税务居民自2017年7月1日之金融账户信息将进入香港税务机关之掌握范围:包括:
− 37个有税收协定或专项情报交换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奥地利,文莱,比利时,加拿大,捷克,葡萄牙,法国,根西,匈牙利,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意大利,泽西岛,韩国,科威特,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中国大陆,马来西亚,新西兰,马耳他,墨西哥,荷兰,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南非,西班牙,瑞士,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丹麦,法罗群岛,格陵兰,冰岛,挪威,瑞典
− 35个尚未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哈马,巴西,保加利亚,开曼群岛,智利,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哥斯达黎加,库拉索,塞浦路斯,爱沙尼亚,直布罗陀,希腊,格林纳达,芬兰,德国,马恩岛,印度,以色列,黎巴嫩,立陶宛,毛里求斯,蒙特塞拉特,波兰,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乌拉圭,瓦努阿图。
何时交换要满足两个条件:(1)签署税务协定或者专项情报交换协定;(2)签署双边政府间之金融账户情报交换协议
香港须在2017年底前与10个欧盟成员国签署税收协定或者专项情报交换协定,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之交换提供法律基础:立陶宛、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波兰、爱沙尼亚、芬兰、斯洛伐克、德国、斯洛文尼亚、希腊。
香港须在2017年底前与27个欧盟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之情报交换的双边协议(BCAA),来满足欧盟的条件。
2018年12月31日前,香港履行承诺:首次财务机构帐户信息交换。(内地与香港就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安排,已于2018年9月6日生效。)
(1)CRS覆盖哪些类型海外机构的帐户?
所有的实体,不论采用何种法律形式存在,CRS都会根据一定的规则将这些实体分类成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分两种:被动非金融机构(其收入50%以上是被动收入,如投资红利,资本利得,租金收入等);积极非金融机构(其收入50%以上是积极收入,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
而只有那些被定性为金融机构的实体,才属于CRS下的合规主体,才需要完成CRS下一系列的账户识别和信息收集申报的义务。
1.投资实体
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①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②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③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2.存款机构
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3.托管机构
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FinancialAsset),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权益、纸币、各类债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险或年金合约。
(2)哪些信息将被交换?
1.帐户及帐户余额
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另外,金融机构在识别账户持有人时,如果发现账户持有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那么“金融机构”通常需要判断这个公司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如果是消极的(投资所得占50%以上),则需要穿透该公司找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并判断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如果是积极的,则不需做任何操作。同时,如果账户持有人本身是“金融机构”,通常也是可以忽视的,因为既然账户持有人自己是“金融机构”,那么其自身也需要识别其账户持有人是否需要申报,从而不会导致最终实际控制人被遗漏的情况。
2.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
3.帐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
4.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3)哪些资产不在CRS之列?
不动产的非债务性直接权益和具体的商品实物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所以不必上报。比如房产、游艇、跑车、古董字画、珠宝等等非金融类资产
(4)对哪些人有影响?
1.境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
2.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3.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4.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
5.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6.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7.财富管理从业人员
1.合法申报税务并合理缴税
2.合法改变税务居民的身份
透过国籍以及经常居住的改变、或是资产/股权持有者身份的改变,而达到税务居民身份的改变,或是纳税义务的改变,则自然就改变了纳税的责任。
3.利用信托、基金、保险、投资机构、房地产等多种资产配置来分散资产的持仓,同时注意调整信托架构。
4.将资金转去不在CRS名单中的司法管辖区,刻意逃避监管
这是一种风险性质的操作方式,过程及结果可能导致某些法律风险。最主要的风险有两个:
a)这种做法日后被相关税务单位掌握,从而要求就所逃避的相关金额补税并加以处份。
b)将资金转去不在CRS名单中的司法管辖区之后,若是日后资金希望回到AEOI的系统里面,有可能面临资金来源合法性被质疑,而产生许多困扰。
5.置换资产
CRS体系下,只有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资产,才需要申报;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如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等均不需要申报
6.将资金囤积在豁免申报的信用卡发行机构
CRS下有一类豁免金融机构叫做“符合资质的信用卡发行机构”。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意见稿)中并没有这一类豁免金融机构的规定,但是在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与此相关的豁免金融账户类型:
a)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客户;
b)禁止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或者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60天内返还客户。”
如果客户将其持有的需申报账户里的余额在年末临时转移到豁免账户,利用60天的“空子”来规避CRS申报,同样属于“反规避”措施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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